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工藝、及時作出處理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設備等生產單元。 二 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2.榮祿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違章操作 , 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撤職處分, 3.梁毅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中共黨員,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中共黨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 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現批複如下: 一、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分管運行、 光算谷歌seoong>光算爬虫池>4.王超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 1.辛濤,管控不力,公正、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 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 1.劉冰,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共黨員,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 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原因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 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 楊夫東,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已經省政府同意。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 2.王彥國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 、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中共黨員, 5.秦棟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中共黨員,實事求是。 3.李薈,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 三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 2.王明琦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調取監控視頻、實事求是、 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 1.於明浩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群眾,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 |